申论热点时评:新司法解释并未逾越《婚姻法》
2011-11-08 11:16 江西人事考试网 http://jx.huatu.com/ 作者:江西华图 来源:未知江西人事考试网 在线预约免费短信通知 官方微博 | 华图每日一练 面试热点 事业单位面试辅导 |
新司法解释明确,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,只登记一方的名字,不是共有财产,但法律没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。
8月13日,最高法关于《婚姻法》的最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,其中规定: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,离婚时还是归个人;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不是夫妻共有财产。
这一司法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。有人以为,新规定损害了女方的利益,使她们失去了共享房产的保障。其实,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《婚姻法》相关规定的明确,也是对法院既有司法实践的归纳,无论从法规还是从实践看,都谈不上“新”规,并未逾越10年前《婚姻法》的规定。
《婚姻法》规定: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,所以新司法解释称: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,离婚时还是归个人,于法有据。
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,为什么也不能算夫妻共有财产呢?《婚姻法》原则上规定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,但也有“例外”,第18条规定:遗嘱、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,不是共有财产。最高法以此法条为依据,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,并且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的,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,这也是于法有据的。(江西人事考试网)
法者,所以“定分止争”。新司法解释的确能“定分”,依据物权登记原则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,把夫妻之间没有约定,但在离婚时可能有争议的所有权问题,厘定得很清晰。但新规未必能“止争”,相反还会引起更大的争议,因为“物”权上公平的法律,在“人”权上就未必公平。
更多公考信息:
>>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面试专题 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
>>2011年江西下半年事业单位面试专题 成绩查询 入围名单
>>2011年江西政法干警面试公告 公告解读 历年真题 备考专题
>>2012国考辅导课程 政法干警面试辅导课程 事业单位辅导课程
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江西人事考试网 村官考试 三支一扶考试 江西考试培训课程